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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元人才津贴!荆州市技能大师认定对象和条件、认定方式和程序、申报材料、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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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技能大师”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典型引领作用,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立足岗位、钻研技能、多做贡献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荆州市技能大师”,是指工作在技能操作一线,道德品格高尚、技能技艺卓越、带徒作用突出、业绩贡献显著的杰出高技能人才。“荆州市技能大师”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批,每次认定约10名,为市级高技能领军人才代表。
第三条 “荆州市技能大师”认定工作坚持“平等择优、以德为先、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等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围绕加快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打造江汉平原回归创业就业置业首选地、现代化人力资源塑造地、高素质人才汇聚地总目标,重点从我市经济发展主导产业和技术技能含量高的岗位择优产生。
第二章 认定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荆州市技能大师”从我市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且长期在一线技能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认定。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5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及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择优认定。
第五条 “荆州市技能大师”人选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社会和所在单位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项目,并由此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等次、国家级一类大赛前5名或二类大赛前3名、省级一类大赛前3名或二类大赛第1名的选手,或者指导选手获得上述荣誉的主教练。
(三)领办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等,技能水平高超,带徒传技成果显著,在同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
(四)获得市级及以上“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工匠”“工艺美术大师”等技术技能类称号;或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人”“民间工艺技能传承大师”的高技能人才。
(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本行业(工种)关键生产技术难题,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掌握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
第六条 已获“中华技能大奖”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的人员直接纳入荆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库管理,享受第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款待遇,但不再作为“荆州市技能大师”推荐对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荆州市技能大师”推荐对象:
(一)不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的;
(二)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其它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等不适宜作为推荐对象的。
第三章 认定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荆州市技能大师”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第九条 “荆州市技能大师”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通知文件,明确申报时间和工作要求。
(二)申报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个人经单位同意均可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市、区)委人才办初审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中央、省属在荆单位和市属企业(含荆州经开区)职工经单位同意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评审选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审议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核准。
(五)公示公布。拟认定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相关责任和待遇
第十条 “荆州市技能大师”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努力钻研技术,着力提高技能水平;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不断创造新业绩;
(三)积极带徒传技,培养后备技能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技术攻关、技能交流展示等活动,主动承担技能人才培训、评价和重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荆州市技能大师”享有下列待遇:
(一)由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颁发“荆州市技能大师”荣誉证书;5年内分别给予16万元人才津贴;在荆州市城区购买首套商品住宅,发放10万元购房补贴,人才津贴和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二)所在单位支持且符合条件的,在年度计划内经申报可以直接认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作用发挥良好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三)纳入市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优先参加国内外技能交流、技能培训活动。
(四)根据本人意愿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优先受理审批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落户。
(五)纳入荆州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库管理,优先担任各高技能人才项目评审专家,优先聘用为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裁判,优先推荐担任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专家裁判。
(六)优先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专项津贴”,申报“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等评选表彰项目。
第十二条 认定为“荆州市技能大师”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荆州市技能大师”的,荣誉证书保留但不再继续享受第十一条第一、三、六款待遇;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荣誉证书保留但不再继续享受第十一条所有待遇。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或事后发现其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荆州市技能大师”荣誉,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已享受的人才津贴、购房补贴等,取消其相应待遇,并不得再次申报该人才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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