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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武汉市级各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间材料和奖补流程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5/6/6    浏览次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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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级各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受理工作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周二)截止。

二、武汉市级各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范围

全市范围内符合《管理细则》规定的项目:

(一)国家级示范平台奖励项目:包括“五型”(港口型、陆港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项目;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

(二)物流企业培育奖励项目: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全国五星级、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

(三)物流标准制定奖励项目:《政策措施》发布年度起,主导制定并发布实施的物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冷链提档升级奖励项目:《政策措施》发布年度起,年度冷链建设改造内容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

(以上(一)至(四)项属于一次性奖补项目,对一次性奖补项目,政策实施期内可分年度安排。)

(五)市级物流统计服务补助项目。

三、武汉市级各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

申报项目均须提供《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2)。此外,另须补充提供如下资料:

(一)关于国家级示范平台奖励项目: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项目获批示范(试点)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项目试点建设方案、2024年度项目实施进展报告;

联合申报企业申报协议(单独申报企业不需附此项)。

此外,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须提供通过验收认定文件。

(二)关于物流企业培育奖励项目: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通过中物联发布的认定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关于物流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标准成果或文件(含排序);

如同一申报项目有多个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附协商协议。

(四)关于冷链物流提档升级奖励项目: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新购置或改造智能化冷藏分拣设施、单元化冷链载器具、标准化冷链车辆、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等清单(2024年度);

相关支出凭证(2024年度);

在审核过程中视情况提交其他辅助材料。

(五)关于市级物流统计服务补助项目: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受市交通(物流)主管部门委托的项目采购服务合同(协议)(2024年度);

项目通过评审材料;

项目成果文本。

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关部门。

如以往年度已提交全面、完整申报资料,暂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可不重复提交申报资料;如以往年度提交申报材料不完整的,仅需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四、武汉市级各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务网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公告,明确申报要求。

(二)申报受理。第一项和第四项申报项目由企业申报,由项目实施地所在辖区交通(物流)部门受理;第二项和第三项申报项目由企业申报,由项目注册地所在辖区交通(物流)部门受理;第五项申报项目由承担市级物流统计监测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申报,由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物流事业发展中心受理。

(三)初审上报。各受理部门依据《管理细则》第五至第九条分别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核查方式),于2025年6月20日(周五)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货运物流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如以往年度已初审上报,但暂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仅需核对资料完整性后视情补充上报材料。

(四)专项审查。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企业法人资质、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

(五)公示公告。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年度预算额度,拟定当年奖补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履行审议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武汉市级各区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一)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开展宣传引导,协同做好项目受理、审核和上报工作,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可靠,过程公平公正。

(二)各受理部门要严格做好项目初审,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单位上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协调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审核评估;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对确定的年度奖补项目结果主动反馈,对分年度安排的奖补项目和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申报项目逐一做好政策解释宣传。

(三)在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武汉市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措施》(武政规〔2023〕9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 规范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结合财政资金管理有关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现代物流 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自愿 申报、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申报组织、总体 核查,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区交通运 输(物流)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具体核查,区财政部门负 责资金拨付、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国家级示范平台奖励:列入“五型”(港口型、陆港型、 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实 施主体;入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 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实施主体;入选并通过验收 的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

(二)冷链提档升级奖励:新购置或者改造智能化冷藏分拣 设施、单元化冷链载器具、标准化冷链车辆、冷链物流信息平台 等实际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物流企业培育奖励:被认定为全国5A 级、4A 级物流 企业;被认定为全国五星级、四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

(四)物流标准制定奖励:主导制定物流领域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单个申报主体 不超过3个);

(五)物流统计服务补助:为承担市级物流统计监测公共服 务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实 施主体,其中:

(一)国家级示范平台为多个企业联合申报的,由联合申报 企业协商一致,确定其中1家企业作为奖补对象;

(二)冷链提档升级奖励按年度实施,《政策措施》发布年度 起,企业当年度冷链建设改造内容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

实际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政策措施》有效期内对单个企业的补 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被认定为全国五星级、四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全国5A  级、4A 级物流企业指入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全国星 级、A 级物流企业名单,且以往年度未享受该项奖励资金的企业;

(四)主导制定物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自《政策 措施》发布年度起,已正式发布实施的物流领域标准,国家标准 起草单位需排名前10,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需排名前5。同一标准 涉及多家单位申报的,由参与申报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其中1家 单位作为奖补对象。单个申报单位可凭多项国家、行业标准申报 该项奖励,在《政策措施》有效期内最多可享受3次奖励。

第七条 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 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等管 理机制 ;

(二)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完成。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四)其他不适宜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严格按照《政策措施》明确的标 准实施。同一项目已享受本市现行有效的其他同类型财政扶持政 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拨付、审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一年一次。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 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制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流 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各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辖区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汇总报送市 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工作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奖补项目,可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奖补项目, 根据年度预算额度拟定奖补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 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履行审议程序后,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 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除物流统计服务补助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拨付 至申请单位外,其余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安排至各受理区, 由各受理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各区交通运输(物流)部门应加强对奖补项目的日 常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和企业档案,跟踪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情

况,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开展 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策优化和资金安排的参考依 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奖补项目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以及有关财务报表资料,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主动接受并积极配 合有关方面的检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 令整改、追回专项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列入本专项资 金补助“黑名单”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申请单位重复申请或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申请专项资 金 的 ;

(二)专项资金未按申报奖补项目范围使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审计评估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 30日止。原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武汉市市级物 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武交〔2023〕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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