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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安徽省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政策(增值税退税、所得税减免、设备折旧等)享受条件申报全攻略

文字:[大][中][小] 2025/6/20    浏览次数:16    
安徽省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政策(增值税退税、所得税减免、设备折旧等)有18条,详细的政策内容如下,安徽各地企业申报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政策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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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政策速查表

企业类型

核心政策

优惠内容

适用条件

政策时效

芯片制造企业

 

 

 

 

1. 线宽≤28nm

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经营期≥15年,从获利年度起免10年

① 本科员工≥30%+研发人员≥20%
② 研发费占比≥2%(境内≥60%)
③ 制造收入≥总收入的60%

2020年起执行

2. 线宽≤65nm

5免5减半

5年免征,后5年按25%税率减半

同上

长期有效

3. 线宽≤130nm

2免3减半

2年免征,后3年按25%税率减半

经营期≥10年,其他条件同上

长期有效

4. 投资额≥150亿元

5免5减半

5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

2018年后新设项目

长期有效

芯片设计企业

 

 

 

 

5. 普通设计企业

2免3减半

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

① 研发人员≥40%+本科员工≥50%
② 研发费占比≥6%
③ 设计收入≥60%(自主设计≥50%)

2020年起执行

6. 重点设计企业

5免+续期减按10%

5年免征,后续年度按10%征收

额外要求:
① 设计收入≥5亿且利润≥3000万
② 特定领域收入≥3000万且利润≥350万

2020年起执行

产业链支持政策

 

 

 

 

7. 设备增值税退税

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

直接退还设备增值税留抵额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011年起执行

8. 设备加速折旧

折旧年限最短3年

比常规设备折旧提速60%以上

符合制造类企业认定条件

长期有效

9. 职工培训费

100%税前扣除

培训费据实全额扣除

设计企业单独核算培训费用

2011年起执行

10. 进口设备分期纳税

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首台设备进口后分6年缴纳

承建国家重大项目企业(2020-2030年)

2020.7-2030.12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内容】
自2011年11月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中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 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
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 〔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3.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 纳进口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7月27 日至2030年12月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 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 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 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 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 (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工艺线宽小于65纳米(含) 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 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8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 片(折合12英寸);
③工艺线宽小于0.25微米(含) 的模拟、数模混合等
特色芯片制造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 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8英寸);
④工艺线宽小于0.5微米(含) 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 制造项目,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规划月产能超 过1万片(折合6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10亿颗芯片或50万片晶圆(折 合8英寸)。
4.线宽小于0.8微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17年12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 日前获利的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 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   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 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17年12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 日前获利的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 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 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 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17年12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 日前获利的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
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   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7.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 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18年1月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 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   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20年1月1 日起,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 米(含) ,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从事8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  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  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  间费用。
9.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 ,且经营 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从事8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  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  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  间费用。
10.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 ,且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从事8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  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
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 间费用。
11.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 日起,线宽小于130纳米(含) 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 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 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从事8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  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2.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 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20年1月1 日起,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 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 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 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6%;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 IP和 设计服务) 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 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 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3.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 日起,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 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 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 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  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6%;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 IP和 设计服务) 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 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 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 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50%;
(5)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  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  计不少于8个;
(6)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汇算清缴年度,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 收入不 低于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00万元;对于集成电路 设计销售(营业) 收入不低于50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 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 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8%;
②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 汇算清缴 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应 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50万元。
1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11年1月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 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 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
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6%;
(4)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 IP和 设计服务) 销售(营业)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 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 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 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政策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 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从事8英寸 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  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  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  间费用。
1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3年1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 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  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  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  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 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 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
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 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 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受托方应 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 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 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 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 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 算加计扣除。
(7)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 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 计扣除。
1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中“ 转让技术 ”、 “研发服务 ”范围内 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 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 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  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或  者委托开发) 的技术,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  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18.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 、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 其他技术。其中, 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 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 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 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 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 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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