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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安徽省新材料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高企税率、研发加计扣除、留抵退税、股权激励个税优惠

文字:[大][中][小] 2025/6/20    浏览次数:27    
安徽省新材料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研发支持四大类,共13项政策。安徽新材料企业申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咨询小编:
安徽省新材料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两化融合、大数据企业、首台套、规上企业、老字号、非遗、技能大师工作室、孵化器/众创空间、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工商财税等项目可免费咨询!

安徽省新材料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表

政策类型

政策名称

核心优惠内容

适用主体/条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减免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注册满1年,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2. 研发人员≥职工总数10%
3. 近三年研发费占比达标(3%-5%)
4. 高新收入≥总收入60%
5. 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高企/科小亏损结转延长

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具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技术转让所得:
≤500万部分免征
500万部分减半征收

1. 转让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著等)
2. 技术合同经省级科技/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加计扣除

资助非营利科研机构/高校的支出:
100%加计扣除(实际按200%扣除)

1. 资助对象需为合规非营利机构
2. 资金明确用于基础研究

增值税优惠

技术转让/开发免税

免征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增值税

1. 技术咨询/服务与转让开发在同一合同
2. 相关价款在同一张发票开具

 

增值税留抵退税

分阶段退还存量/增量留抵税额(最高100%)

1. 纳税信用等级A/B级
2. 36个月内无税收违法记录
3. 2019年4月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4. 区分企业类型(制造业优先)

研发支持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费用化支出:100%加计扣除
资本化支出:按200%税前摊销

1. 分项目设辅助账
2. 研发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
3. 烟草/餐饮/房地产等行业除外

 

委托境外研发加计扣除

按费用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符合条件的可加计扣除

1. 委托合同需科技部门登记
2. 境外研发费≤境内研发费的2/3
3. 受托方非个人

个人所得税优惠

职务成果转化股权奖励

取得股权时暂不征税;分红/转让时按财产所得征税

1. 奖励人为科研机构/高校在编职工
2. 奖励源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分期纳税

股权奖励可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1. 企业为查账征收高企
2. 奖励对象为技术人员/核心高管

 

中小高新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纳税

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所得可5年缴纳个税

1. 企业为中小高新企业(资产≤2亿/人数≤500)
2. 以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取得股权时暂不征税;转让时按20%缴税

1. 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 激励对象≤职工总数30%
3. 持股满3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延长纳税

行权/解禁后可在12个月内分期缴税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职务成果现金奖励减税

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计税

1. 奖励来自非营利科研机构/高校
2. 源于职务成果转化收入
3. 3年内发放

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 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 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  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  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主要产  品(服务)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  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时间计算)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符合相应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  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  相应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 日起,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 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 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最长结转年 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3年1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 会计核算  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 会计处理; 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 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 用实际发生额。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 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 不得实行加 计扣除。
(4)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
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 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5)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 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受托方应 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 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 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 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 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 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 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 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 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 算加计扣除。
(8)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 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 计扣除。
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 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 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 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 会计核算  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 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 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4)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
的研发活动。
5.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 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 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免征企业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 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 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 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 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 并取得《民办非 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 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 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 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 由税 务机关转请县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 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记载学校类型为“ 高等学校 ”;经 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6.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  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 可以自  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  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 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 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 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 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 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  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与2019年3月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人获得一  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 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年3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 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 成比例 ×100%。
(5) 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 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 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 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6)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适用 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 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 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自2019年4月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 后返(退)政策。
(8)纳税人自2019年4月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 日前一次性  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
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 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 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注释》中“ 转让技术 ”、 “研发服务 ”范围内 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 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  同的规定, 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或  者委托开发) 的技术,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  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8.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 、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 其他技术。其中, 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 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 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 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 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 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 需省级以上(含省级) 科技部门审批。
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 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
比例时, 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  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 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10.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   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 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 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 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执行。
(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 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4)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  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对企业科技成果研  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包括企业内关键职  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  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  主要技术人员;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企  业主要产品(服务) 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11.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 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 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 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 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12.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 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符合规定条件的,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可实行递延 纳税政策, 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 递延至 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 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 财产转让所 得 ”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未设股东(大) 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 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
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 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 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 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 包括通过增发、大股 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 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 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 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  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 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 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13.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政策内容】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 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 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1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
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 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 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 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 包括中央和地方所 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 并取得《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 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 果评估 ”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 由税务机关转请 县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 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 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 高等学 校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 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 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防专利转化除外) ,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 部、税务总局制定;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 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
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 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  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  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  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  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 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  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在技术合同  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 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 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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