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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各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补贴、流程材料实施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5/7/25    浏览次数:21    

湘潭市各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补贴、流程材料实施管理办法整理如下,一次性给予5-10万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雨湖区、岳塘区、湘乡市、韶山市、湘潭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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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以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培养模式为核心目标,致力于持续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聚焦发挥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能推广、技艺传承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规范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保障技能大师工作室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湘潭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潭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推荐申报,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技能领军人才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成长互相融合的活动场所,是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种创新模式。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旨在为技能领军人才营造优质环境、搭建交流平台,充分释放其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方面的核心作用。

第四条 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市人社局依据相关政策文件指导日常工作。指导过程中若发现建设项目运行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审批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对于在技术技能攻关和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果显著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管理,可追加激励性补助资金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定位应紧密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布局,重点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优势产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等领域,依托我市企业、技工(职业)院校等单位建设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资金,涵盖拨付给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管理单位的建设补助资金与激励性补助资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职责

(一)带徒传技

1.立足企业发展战略与行业技术趋势,制定系统性师徒培养计划。结合徒弟技能基础、职业规划及学习特点,构建分层分类培养体系,重点培养具备复合型技能高素质人才。

2.通过现场实操演示、案例解析、成果汇报等形式,搭建技能交流平台。设立技能竞赛、创新成果评选等激励机制,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激发师徒创新创造活力。

3.引导徒弟在传承企业传统技艺精髓的基础上,主动关注行业前沿技术动态,鼓励将新技术、新工艺与传统技艺深度融合。

(二)技能人才培养

1.结合企业岗位需求,企业职工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能标准,制定年度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2.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助力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晋升。

3.积极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为行业技能人才评价提供专业支持。

(三)技术攻关

1.开展技术攻关,解决生产技术难题,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2.将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和工艺流程,推动企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和生产效率提高。

(四)技能交流

1.建立常态化技能竞赛参与机制,积极参加企业、行业和省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以赛促训。

2.定期开展竞赛复盘研讨活动,梳理竞赛中涌现的先进技术、前沿工艺及创新方法,实现竞赛成果向企业生产力的高效转化。

(五)宣传报道

通过市级及以上主流官方媒体、企业内部宣传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与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劳模宣讲、技能大师大讲堂活动,搭建高技能人才与普通职工的互动交流平台,持续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追求卓越、精益求精”的浓厚氛围,激发全企业职工干事创业热情。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在辖区人社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和省属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申报资料。所有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室建设背景、建设必要性、考核激励机制和配套资金保障等。

2.佐证资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领衔人及团队成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市级及以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工作室场地及设备设施照片、相关产权证明;近三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企业单位提供)。

3.柔性引进项目资料:服务协议、人才培养成果证明等。

4.填写表格:《湘潭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湘潭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评审评分,由评审专家按评分高低排序,提出拟入选建议名单,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三)公示。拟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确定结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具备的条件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单位的条件

1.在湘潭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运行制度。企业应根据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技能大师工作室予以持续资金支持,近三年无重大财务违规记录。

2.建设单位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已构建完善的技能人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及激励的常态化技能人才培育机制。

3.拥有符合领办人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已建成内部工作室且稳定运行不少于1年,工作室核心技术技能人才团队规模达3人以上(含领办人),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4.工作室组织机构完备,设有清晰的岗位设置与职责分工;日常运行、师徒培养、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健全。工作室场所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配备有专业设备、实训器材和教学设施。

5.技能大师工作室选址需设在生产制造、技术研发、教学实践、实训操作等一线场所;明确工作室成员专职专岗,不得在本单位其他技能大师工作室同时兼任职务。

(二)柔性引进项目的条件

柔性引进是指从市内外引进企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急需紧缺工种的高技能人才,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不少于两年的服务协议,协议期内年均为单位培养不少于50名技能型人才(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结业证明为准),且符合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基本条件的,可作为领衔人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长期在生产或教学一线从事相关技能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与工匠精神,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管理与教学任务。

2.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具备本职业(工种)技师(二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龄和职业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优先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曾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术能手;或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近三年内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作为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实习指导教师,所带学生在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四)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能技术岗位或相关工作经历。

第五章 变更与注销

第十条 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变更和注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领办人变更

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因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社局提出变更领办人申请。对新接替领办人按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变更领办人并保留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

没有符合条件的接替人员,予以摘牌处理。若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变更手续,或接替领办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市人社局予以注销。

(二)建设单位变更

领办人调离原建设单位至市内其他工作单位,且新单位符合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各项基本条件,经与原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可向市人社局申请变更建设单位,变更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相关经费按规定流转使用。建设单位因改制等原因导致技能大师工作室一并划转至新单位的,允许同时变更领办人和建设单位。

第六章 复查评估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每年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含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复查评估工作:

(一)复查评估

1.复查评估采用“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复查评估单位需提交年度工作总结资料,主要从基础保障、制度建设、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宣传报道六个方面进行评估。

(二)复查评估应用方法

复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合格(60-89分)和不合格(<60分)三个等次,采用100分制评分(评分详见附件)。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可获得激励性补助资金;连续两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建设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市人社局组织“回头看”检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根据相关规定注销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按权限注销其技能大师工作室资格,注销资格的单位和领办人5年内不得申报人社部门同类项目。

(三)一票否决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技能大师工作室连续12个月未按建设项目要求开展实质性工作;

2.原建设单位依法破产、注销,且3个月内无新建设单位承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工作;

3.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不再从事技能技术岗位工作、退休或离开申报单位,且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领办人变更;

4.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给企业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未按要求建立经费管理专账,拒绝配合资金审计,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资金监管。

(四)违规处理

1.技能大师工作室账目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根据规定收回全部补助资金,按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无故不参加复查评估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视为自动放弃资格,由市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国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权限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处理。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 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获以下政策支持:

(一)资金扶持

1.对新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据其所在行业发展需求、建设规划及预期成果,一次性给予5-10万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2.针对柔性引进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列入省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且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民间传统技能类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3-5万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二)动态激励

1.对认定满两年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年度复评,连续两年复评结果为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补助资金50%的激励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工作室持续开展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工作。

2.对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术创新、技能推广方面成绩突出,且连续两年复评结果为优秀的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技能人才项目评审。

第八章 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对场地改造以及设备设施添置等硬件支出不得高于总金额的70%。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技能培训、技术交流活动、课题研究与课程开发等方面。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与成效。依规注销的工作室,未使用完的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人社局按相关规定予以追回。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市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申报条件适度放宽,但基本条件和流程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认定结果按要求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24〕33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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