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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效率,降低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规范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数字化转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以下简称软件服务包)的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其中,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是指经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监督管理,专项用于落实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软件服务包推广应用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程序规范、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根据通过验收的软件服务包实际使用数量和使用效果,采用后补助方式安排。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项目考核验收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验收结算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验收结算范围为经验收结算符合条件的软件订单,补助资金包括软件服务供应商软件产品服务费、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等两类。
第七条 验收结算条件如下:
1. 工业互联网平台功能正常,未出现重大基础设施故障,未对企业生产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故;
2. 数字化软件在工业互联网平台上完成 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部署,同时软件产品(服务)正常使用;
3. 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企业符合《安徽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软件服务包管理办法(修订版)》和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服务包年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要求;
4. 企业使用软件产品达到使用次数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1);
5. 企业对软件产品使用满意度评价达到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八条 补助资金=验收通过的软件订阅总量×软件推广应用价格;软件服务供应商软件产品服务费、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费的比例由软件服务供应商与平台按市场化原则自行约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验收结算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请。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工业互联网平台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验收结算申请,其中,政策有效期内最后一次验收结算申请的截止时间根据当年推广计划确定,逾期不再受理。申请验收结算提交材料包括:
1. 季度自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云化软件部署、平台服务能力、平台安全保障等情况);
2. 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企业数、下单企业数、申请验收企业数、验收订单数、验收金额、使用数据情况、产品满意度情况等相关数据和明细)。
(二)专业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会同财务处组织成立由第三方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报送的自评报告、数字化软件订阅使用审计报告、软件服务包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查报告。
(三)现场核对。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验收结算申请,对辖区内软件服务包使用企业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对,重点核对使用企业是否满足条件、订阅使用软件产品是否满足使用次数标准、企业评价满意度情况。各市现场核对比例不低于本市申请结算企业数量的5%且不少于50家(本市申请结算企业不足50家的全部纳入现场核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数字化转型工作专班、软件处组织力量抽取企业现场核对。
(四)拟定计划。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和现场核对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软件处会财务处提出软件服务包项目补助建议,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后,拟定项目补助计划。
(五)社会公示。对拟定的项目补助计划,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下达计划。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项目补助计划下达工业互联网平台,同步抄送省财政厅。
(七)结算资金。工业互联网平台应于项目补助资金到账后及时将资金足额拨付至软件服务供应商和自有资金账户并将付款凭证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导工业互联网平台设立专户,可根据工作实际,将未结算补助资金收回财政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准则和核算制度,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工作考核、资金拨付等后续工作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申报受理与考核验收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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