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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指南:4类业务+5大申报条件+所得税优惠

文字:[大][中][小] 2025/11/26    浏览次数:2    
想享受安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却不知道自己的业务是否符合范围?安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明确4类业务方向、5大核心条件,认定后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本文详细拆解可申报的业务类型、认定门槛、税收红利,帮企业快速判断是否符合要求,高效准备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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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中服务贸易类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lo
(四)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以及中医药医疗服务,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2。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六条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事宜由省科技厅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发布申报通知。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http://tas.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第八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和证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九条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恵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组织复核,如确认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认定机构: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高〔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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