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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申报条件出炉!依托国家双一流/ESI前1‰学科,“1+N”模式共建

文字:[大][中][小] 2026/4/2    浏览次数:3    
高校、科研院所必看!申报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这份管理试行办法务必收藏!全文明确“1+N”共建模式、科研条件、人才队伍等核心门槛,细化组建程序、运行规范与考核要求,依托“双一流”学科、A类学科的单位可优先申报,助力抢占基础研究创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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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和《湖北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关于“创建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部署要求,加快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规范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是我省基础科学研究领域协同创新的重大平台,是聚集和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动基础学科深度交叉融合的综合性科研平台。旨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前沿方向,凝练解决共性关键科学问题,建立面向基础学科领域的研究体系,长期稳定地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学科交叉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引领性原创科研成果产出,推进基础学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对接融通,提升基础研究对湖北高质量发展的源头支撑能力。
第三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聚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球科学等基础学科领域,突出目标导向,强化任务牵引,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前沿引领和竞争发展,整合资源、集成力量,协同推进研究中心建设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宏观指导和统筹规划,研究制订研究中心的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和发展政策,提出研究中心管委会成员、执行委员会主任建议人选,指导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组织研究中心考核评估等。
第五条 牵头组建单位是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参建单位为研究中心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和人员保障;配合省科技厅对研究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积极争取各方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
第三章 组建
第六条 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基础学科前沿方向,紧密结合我省特色学科优势和重点产业需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球科学等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地布局建设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适时布局若干个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培育基地。
第七条 组建条件:
1.申报主体。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采取“1+N”建设模式,由一家单位牵头、多家单位联合共建,中心设在牵头组建单位,联合共建单位可设分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应是在该领域具备统筹协调能力和行业领域影响力的高校、科研院所。后期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可适度增加联合共建单位和增设分中心。
2.科研条件。申报主体应在该领域相关基础学科具有明显优势,依托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学科、国家学科评估A类以上或ESI全球前1‰学科的高校院所,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3.人才队伍。申报主体应拥有一批相对固定的包括院士、国家杰青、省杰青等在内的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基础研究领域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第八条 组建程序:
1.确定组建单位。按照总体思路和建设布局,明确牵头组建单位,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确定参建单位,并签署共建协议。
2.编制建设方案。对标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要求,坚持“四个面向”,强化统筹布局,集聚优势资源,由牵头组建单位组织编制研究中心建设方案。方案应包括研究中心名称、功能定位、建设目标、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研究方向、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障投入等内容。
3.组织论证。省科技厅组织该领域的战略专家和科技专家对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指导修改完善建设方案。
4.审议批准。对于通过论证的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提出组建建议,按程序批复组建,挂牌启动建设运行。
第四章 运行
第九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是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依托牵头组建单位运行管理。研究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运行。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发展的有关重大事项。管理委员会由牵头组建单位和参建单位领导等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牵头组建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联合组建单位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中心的学术咨询、评审和决策,指导和把握科研方向。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由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决议,推进研究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执行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十三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内,根据制定的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采取稳定性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等形式给予研究中心支持。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中单列面向研究中心的项目,通过定向委托或竞争择优予以资助。同时,鼓励研究中心积极申报国家科研项目,争取国家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实行聘任制与协议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根据发展需要,按研究方向和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引进和集聚高端人才团队,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五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共建共享。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不定期举办学术会议、讲座和论坛等。
第十六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与合作,从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中凝练基础学科方面的理论、模型、算法、机制等问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七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科技成果须标注研究中心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专利申请、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准则,防范科技安全风险,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中长期考核评估机制,每3年为一个周期(不含建设期),对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人才培养、开放合作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了解研究中心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探索“里程碑”式考核,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要注重总结标志性成果,有重大研究成果产出应及时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倾斜支持的重要参考。未通过考核评估的不再纳入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序列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湖北+领域+基础学科研究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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