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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数据资源局印发《芜湖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培育壮大我市数据产业,打造我市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根据《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修订过程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有关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2026年4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市数据资源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以市数据资源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六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目的、依据、原则等。
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数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数据企业的认定程序、有效期限、涉密企业认定要求等。
第四章培育措施,明确数据企业的培育扶持措施。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主要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明确前期已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效力。
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解释部门、生效时间和原试行文件废止情况。
四、《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一)统一核心概念与分类。将政策主体从“大数据企业”调整为“数据企业”,并明确细分为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六类企业,使政策覆盖面更广、导向更精准。
(二)优化认定条件与标准。
1.设定差异化门槛:区分数据资源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设置不同的营业收入起步要求(如数据资源企业200万元,部分设备制造类数据技术企业400万元)。
2.明确数据业务收入占比:针对不同营收规模区间,设定了从30%到50%不等的梯度化数据业务收入占比要求。
3.新增数据资源型企业认定条件:首次对数据资源企业提出了数据规模的具体量化标准(如文本1TB、视频20TB等),突出了数据要素的独特属性。
(三)完善培育扶持措施。在原有政策支持基础上,新增了若干创新性、实操性强的培育措施,包括:鼓励支持数据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按规定享受“数据券”“算力券”“模型券”等政策工具。强化场景对接,支持参与“数据要素×”行动和政务信息化项目。
(四)规范发文程序与认定。参照省级做法,拟调整为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单独印发,并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申报-县级初审-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发证”的认定程序,强调了动态管理与监督机制。
芜湖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培育壮大我市数据产业,打造我市数字经济竞争优势,规范我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根据《安徽省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芜湖市数据企业(以下简称“数据企业”),是指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数据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据本细则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遵循企业主体、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旨在促进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数据企业认定实行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芜湖市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数据企业认定情况,核发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举报;
(三)指导、服务数据企业发展,为数据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之一:
(一)为行业或者跨行业发展提供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行业性数据集、数据产品的数据资源企业;
(二)从事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相关技术研发推广、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
(三)从事数据标注或者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业务咨询、业务撮合、合规服务、金融服务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数据服务企业;
(四)以数据赋能产业发展、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及全域数字化转型、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数据应用企业;
(五)研发或者提供智能化数据安全产品、数据可信流通技术的数据安全企业;
(六)面向数据安全可信交换、高效流通利用,提供一体化算力、公有云、低代码平台、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及服务解决方案的数据基础设施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芜湖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或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数据资源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积累数据资源,且需满足以下数据资源规模条件之一:
1.文本类原始数据规模不低于1TB;
2.图形图像类原始数据规模不低于1TB;
3.视频类原始数据规模不低于20TB;
4.音频类原始数据总时长不低于2万小时。
(五)除数据资源企业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数据相关设备制造的数据技术企业,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400万元,且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比应满足:
(1)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占比不低于50%;
(2)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占比不低于40%;
(2)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占比不低于30%。
2.其他类型的数据企业,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不少于200万元,且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比应满足:
(1)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的,占比不低于50%;
(2)营业收入在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占比不低于40%;
(3)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占比不低于30%。
企业获得国家数据局、省数据资源局典型案例、相关大赛奖项,或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可适当放宽本条第(四)、(五)项的认定条件。
本细则所列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可根据本市数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管
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交易、资产入表、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数据资源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数据资源量及数据目录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其他类型企业应当提供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企业按照最符合企业发展方向自主选择分类类型,其他业务可以兼顾,数据业务收入占比可以累计。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精简提供,具体精简的材料范围及承诺要求,由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年度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二)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数据企业进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查无问题的,由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芜湖市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八条 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通过认定的数据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四年。
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认定。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数据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 涉密企业申请认定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本细则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对数据企业给予下列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数据企业培育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数据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促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市数据创新案例库,并择优推荐至省数据资源局、国家数据局,多渠道宣传推广,开展场景对接,推荐参加相关峰会活动、“数据要素×”场景创新应用对接活动等,支持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数据企业与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融资;
(五)支持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符合条件的数据企业按规定享受算力券、数据券、模型券等政策;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数据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数据企业认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息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或者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调整时,应当自发生调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调整后仍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调整后不符合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数据企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一经发现,限期要求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其数据企业资格。
已通过认定的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细则申请认定为数据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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