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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红利!安徽“十五五”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征求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周期好处

文字:[大][中][小] 2026/6/11    浏览次数:14    

免税红利!安徽“十五五”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征求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周期好处!安徽启动“十五五” 科普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截至 7 月 10 日)。科技馆、博物馆、天文台站及高校科普基地等,符合条件即可享进口设备 / 展品免征关税 + 增值税,覆盖 2026—2030 年。明确开放时长、人员配置、投入要求等核定细则,现广泛征集意见,助力科普装备升级、降低运营成本,共建安徽科普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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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规范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省“十五五”期间,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统称享惠主体)的名单核定,享惠主体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合肥海关组织开展享惠主体名单核定,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组织开展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

第四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五条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所列税号范围;

(二)为享惠主体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移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每年享惠主体名单核定采取通知受理方式,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方式。

第八条 享惠主体名单核定,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通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基本信息、上年度开展科普工作总结);

(二)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各国家级科普基地、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只需提供申请书以及科普基地认定证书或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享惠主体应当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享惠主体基本信息、符合第六条的承诺);

(二)国家电影局审查决定书。

享惠主体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科技厅收到申请书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核定工作。享惠主体名单核定结果经厅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后由省科技厅及时函告合肥海关,并注明批次,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十一条 享惠主体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第十二条 享惠主体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享惠主体免税进口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2:

《安徽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五五”期间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我省政策执行管理,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等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属地享惠主体名单及相关进口物品清单核定工作。

(二)必要性

1.落实国家政策的刚性要求。国家政策明确授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享惠主体资格,要求省级科技部门牵头制定省级核定办法,确保国家政策落地见效、规范执行的必要举措,也是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操作流程的基础前提。

2.服务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十五五”时期是我省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提升全民科学素质的关键阶段。制定本《办法》,有助于精准落实税收优惠,降低科普场馆运营成本,支持引进优质科普资源、先进科普设备,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助力我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3.规范管理的迫切需求。明确享惠主体条件、申请流程、核定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有利于统一标准、简化流程、强化监管,防范政策执行风险,保障免税进口政策公平、公正、高效实施。

二、起草过程

1.认真研究政策依据。全面梳理财关税〔2026〕12号、13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核心要求、享惠条件、管理职责等关键内容泾县人民政府。

2.深入开展调研论证。结合我省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高校及科研机构科普场馆等主体实际情况,调研现有科普基地运营、进口需求及政策执行难点,确保《办法》贴合我省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4.广泛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省科技厅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等相关部门,对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提相关意见,并充分吸收合理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

2.《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

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皖科智〔2021〕12号)。

四、特色亮点

1.关于职责分工。严格对标国家政策,明确省科技厅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既落实国家授权要求,又契合我省部门职能,确保核定工作高效。

2.关于享惠条件。对照沿用国家政策规定的享惠主体及科普影视作品条件,不额外增设门槛、不降低标准,保障政策执行统一性。

3.关于申请流程。优化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对已认定的各级科普基地精简材料,兼顾规范性与便利性,提升服务效能。

4.关于监管要求。强化动态管理,明确变更报备、年度复核、海关监管等要求,确保免税进口物资专款专用、用于科普公益,防范政策滥用。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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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规范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省“十五五”期间,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统称享惠主体)的名单核定,享惠主体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合肥海关组织开展享惠主体名单核定,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组织开展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

第四条 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五条 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所列税号范围;

(二)为享惠主体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移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每年享惠主体名单核定采取通知受理方式,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方式。

第八条 享惠主体名单核定,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通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基本信息、上年度开展科普工作总结);

(二)符合第四条、第五条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各国家级科普基地、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只需提供申请书以及科普基地认定证书或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享惠主体应当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享惠主体基本信息、符合第六条的承诺);

(二)国家电影局审查决定书。

享惠主体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科技厅收到申请书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核定工作。享惠主体名单核定结果经厅会议审议、公示等程序后由省科技厅及时函告合肥海关,并注明批次,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十一条 享惠主体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第十二条 享惠主体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合肥海关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合肥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享惠主体免税进口资格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函告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2:

《安徽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五五”期间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我省政策执行管理,省科技厅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等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属地享惠主体名单及相关进口物品清单核定工作。

(二)必要性

1.落实国家政策的刚性要求。国家政策明确授权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享惠主体资格,要求省级科技部门牵头制定省级核定办法,确保国家政策落地见效、规范执行的必要举措,也是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操作流程的基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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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草过程

1.认真研究政策依据。全面梳理财关税〔2026〕12号、13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核心要求、享惠条件、管理职责等关键内容泾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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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

2.《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

3.《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皖科智〔2021〕12号)。

四、特色亮点

1.关于职责分工。严格对标国家政策,明确省科技厅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既落实国家授权要求,又契合我省部门职能,确保核定工作高效。

2.关于享惠条件。对照沿用国家政策规定的享惠主体及科普影视作品条件,不额外增设门槛、不降低标准,保障政策执行统一性。

3.关于申请流程。优化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对已认定的各级科普基地精简材料,兼顾规范性与便利性,提升服务效能。

4.关于监管要求。强化动态管理,明确变更报备、年度复核、海关监管等要求,确保免税进口物资专款专用、用于科普公益,防范政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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