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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奖补!2026年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条件奖补和21市州时间程序、类型要求

文字:[大][中][小] 2026/8/3    浏览次数:18    

四川各产业园区、孵化运营机构、众创空间留意!2026 年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开启申报,设置标准级、卓越级两个梯度。申报载体需满足场地规模、在孵企业数量、专职孵化团队、创业导师、孵化服务营收等条件。获评省级孵化器获得官方载体资质,优先对接省级科创资源,绩效评价优秀可争取财政后补助,是载体品牌升级、承接科创项目重要抓手,尽快对标条件筹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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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申报条件的原国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其他运营机构。

二、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类型

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两类。

三、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要求

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应满足《管理办法》有关条件要求。

全省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报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四、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时间及材料报送

(一)2026年9月13日前,各市(州)科技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职责,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开展认定申报工作。在对各孵化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后,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推荐汇总表(附件3)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科技厅。

(二)2026年9月14日—17日,参加本次申报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将已通过市(州)科技局审核的申报材料上传至政务系统(途径为: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科技厅—行政权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并在9月17日下班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以及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综合窗口。

五、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有关要求

请各市(州)科技局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安排好时间和工作进度,指导相关单位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请各申报单位根据四川政务服务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标准级或卓越级)”相关要求准备并上报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装订纸质材料。未在各市(州)科技局推荐名单内的不予受理。

六、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注意事项

1.本次申报书所填上年度数据均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为准。

2.申报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时,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3.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不完整视为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未按时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4.申报书用A4纸双面打印(复印),左侧书脊须注明运营主体名称。电子版材料须刻录在注明孵化器名称的U盘或光盘中,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七、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补贴奖励

成都市(2024年)

1.  对我市机构在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 、孵化器 、加速器分  别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众创空间升级  为孵化器或加速器 、孵化器升级为加速器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

2.  对域外知名机构来蓉新创建的众创空间 、孵化器 、加速 器 ,按类别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3.  对我市新纳入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 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 、150 万元、200 万元 一  次性补助。

宜宾市(2019年—2022年)

鼓励孵化平台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成功认定1家,给予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达州市(2022年发布,有效期5年)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孵化载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元补助。

广安市2021年发布

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30万元支持。

甘孜州(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对首次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创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州内注册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励50万元。

德阳市(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实施空间供给行动。鼓励孵化机构面向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不低于50%的免费孵化空间。推动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孵化载体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费、后两年按半价收费)的政策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补资金;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各重点产业功能区]

自贡市(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对新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广元市(2022年发布,有效期5 年)

对成功创建为国、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 万元项目资金支持。

遂宁市(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内江市(2022-02-09发布)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含科创中国天府科技云服务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乐山市(2023年08月24日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南充市(2025年8月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卓越级、标准级,省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后补助。对首次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或认定的科普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后补助。支持建设一批市级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市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后补助。

雅安市

市级(2022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

名山区(2024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建设奖励。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建设奖励。

泸州市

市级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审核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升级版)、国家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配套补助支持,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建成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 10万元后补助支持。(《泸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自202312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绵阳市

一、绵阳市级统一奖励(全市适用)

市级认定奖励

启航级: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标准级: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卓越级: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年度评优奖励(A / 优秀)

国家级孵化器:最高 50 万元

省级孵化器:最高 30 万元

市级卓越 / 标准级:分别最高 25 万元、15 万元

专项支持:组建专业化孵化链条,认定后三年累计最高 100 万元支持。

二、涪城区

市级孵化器:区级配套 5 万元(市级 + 区级合计:启航 15 万、标准 25 万、卓越 35 万)

省级孵化器:区级配套 10 万元(市级 + 省级 + 区级叠加)

国家级孵化器:区级配套 20 万元

年度评优:优秀孵化器再奖 5 万元

三、游仙区

市级孵化器:区级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省级孵化器:区级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国家级孵化器:区级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年度评优:优秀孵化器奖 8 万元

四、安州区

市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 3 万元

省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 5 万元

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注:按 “一事一议” 可额外争取专项资金。

五、江油市

市级孵化器:区级奖励 5 万元

省级孵化器:区级奖励 15 万元

国家级孵化器:区级奖励 30 万元

年度评优:省级优秀孵化器奖 24 万元(市级 + 区级)

六、盐亭县

市级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省级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七、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

认定奖励

卓越级:50 万元

标准级:30 万元

省级:10 万元

年度评优

卓越级优秀:25 万元

标准级优秀:15 万元绵阳经开区

八、绵阳科技城新区

认定奖励:新认定卓越级 / 标准级孵化器,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

年度评优:优秀孵化机构一次性最高 5 万元

场地支持:新认定国 / / 市级孵化器,给予最高 5000㎡、1 年租金减免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四川省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厅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变更与撤销、绩效评价及统计等。厅级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

(四)负责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推荐对象原则上应是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

(五)建立孵化器工作专家库,为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负责孵化器认定与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并落实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等相关保障条件。

(四)向科技厅推荐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配合科技厅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协调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运营机构是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孵化创业导师,组建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三)完成孵化器的统计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标准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注册,在四川省内运营满2年,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 卓越级孵化器实行择优认定,除满足标准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集聚突出。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近两年服务的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二)服务能力强劲。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30%。

(三)运营实力雄厚。运营团队核心成员需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能够精准识别优质技术、潜力项目与高端人才,并具备链接各类创新资源的能力;团队需拥有长期孵化服务经验,在投融资对接、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创新管理等领域具备高水平专业素养,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团队总人数80%以上。

(四)投资赋能显著。深度联动金融机构,共同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特色金融产品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投融资服务。配备专业化运营的孵化基金,以“现金+服务”入股的方式,对在孵的优质企业开展“伴孵”与“共创”。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近一年度入库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2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申报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时,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标准级孵化器达到相关条件,可申报卓越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 全省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报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州)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科技厅,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标准级或卓越级孵化器。

第十七条 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五章 评价监督

第十八条 科技厅每年对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孵化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州)科技主管部门对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科技厅依规处置。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 标准级孵化器和卓越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责令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孵化器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支持孵化器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七条 各地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优质孵化器与部级孵化器协同联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州)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原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科技厅负责解释。原《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7号)和《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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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政策讲解就到这里啦,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细节、拿不准的申报方向,都可以随时免费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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