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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1700元/人!安徽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留用奖励全解析(2026新版)
最高补贴1700元/人!2026年10月1日,《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新政正式施行——企业招见习生,每月补贴1400元+指导费200元+保险100元;党政机关见习人员每月2000元生活费全额财政承担。留用率超50%再奖10%!你的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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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升就业见习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党政机关,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全省见习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完善全省见习管理信息系统。
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细化、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见习管理有关具体工作。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认定评估、见习岗位认定、见习人员条件确认、补贴审核拨付、见习人员跟踪服务、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统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就业见习相关政策措施;
(二)开展就业见习政策宣传;
(三)审批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单位;
(四)审批见习单位补贴申请;
(五)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抽查及评估。
第六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宣传落实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二)研究制定就业见习经办规程,配合建设完善信息系统;
(三)组织动员各类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单位、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动态归集、及时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
(四)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单位,受理、审核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资格,受理、审核见习单位补贴申请,公示见习单位和补贴申请信息;
(五)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组织见习单位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岗位对接;
(六)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监督管理、跟踪服务、实地核查。
第三章见习单位认定及岗位管理
第七条全省范围内各类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正常经营满1年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含)以上员工不少于5人的企业,城乡社区及各类社会组织等,均可申报设立见习单位。企业可在注册地或经营地申请认定见习单位。
用人单位属于分公司(分支机构)的,需提供总公司(上级机构)授权申请认定见习单位的委托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实际发放主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际支付(报销)主体审核发放见习补贴。
第八条全省统一部署开展的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见习工作,以及乡村振兴就业见习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申报见习单位可免除或简化认定程序。
第九条各地根据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需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本地区就业见习单位数量。见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二)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三)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且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利于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其他商业保险、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等;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合理保障见习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六)社会信誉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近2年内无未处理的失信记录。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为见习单位。
第十条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二)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附件2);
(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见习单位变更名称、住址等信息,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单位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单位,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初审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核认定。对经审核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见习单位有效期3年,3年期满需重新进行条件评估(附件3),评估通过的可继续组织开展见习。对超过1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见习单位,予以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自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见习单位。
第十二条见习单位每年至少集中认定一次。见习单位一经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一)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
(二)向见习人员变相收取各种费用或押金;
(三)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
(四)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
(五)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以上情形取消见习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就业见习单位。
第十四条见习单位当年开发的见习岗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20%且总数不超过20个。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比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人员总编制数合理控制见习人员数量。
第四章见习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见习: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经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指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参保记录、就业登记、工商注册登记(含法人代表、监事、理事、股东、财务等)等情况(不包括村民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为村集体经济体股东的情形);
(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以就业见习协议约定上岗日期起算,满16周岁且不满25周岁并存在有效失业登记信息的青年。
第十七条见习单位的管理职责有:
(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安徽省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并将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见习人员承诺书(附件6)、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7)、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单位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
(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每名带教老师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5人;
(四)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上岗前,可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见习单位支付;有保密要求的,要与见习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根据实际视情为见习人员安排食宿或给予相关补助;
(五)通过见习单位账户向见习人员本人的社保卡或银行卡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八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见习协议。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3个工作日或累计缺勤5个工作日以上的;
(二)因事连续请假超过15个自然日或请假天数累计超过30个自然日的;
(三)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四)不服从见习单位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见习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第十九条见习单位应切实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立即终止见习:
(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的;
(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
(三)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应及时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二)因升学、入伍、出国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可根据见习人员需求及实际表现为其出具见习证明(附件8)。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见习单位在见习协议期满前录用(招聘)见习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协议解除。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后正式招用人员,应依法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五章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见习指导补贴及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一)对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乡村振兴就业见习的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
(二)对上述情况之外参加被认定为见习单位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及社会组织等见习的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对见习单位实行定额补贴;
(三)见习指导补贴。根据见习时间满1个月的参加见习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对见习单位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指导管理费用。对组织开展见习的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及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就业见习的责任单位,不予发放见习指导补贴;
(四)留用见习人员奖励。对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与见习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和国有企业),按规定兑现一次性扩岗补助。对年度组织见习人员10人以上、且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按照10%的比例提高见习补贴标准,予以一次性计发;
(五)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其他商业保险,鼓励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见习单位可帮助联系商业保险机构、由见习人员名义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保险期应覆盖见习协议期。根据见习人数,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相关保险补贴;
(六)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支出的基本生活费、商业保险等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城乡社区等非企业开展就业见习的,可向同级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以就业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的方式,为见习人员全额或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见习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不满3个月的,可在见习期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对见习期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不得于见习期结束后一次性申请。对见习期超过6个月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经认定见习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地核查后再据实拨付。见习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9);
(二)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用发放证明;
(三)安徽省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0);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于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及见习周期,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就业见习补贴,取消见习单位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由认定该见习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单位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和见习人员留用率等情况,具体评估内容及流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评估年度未发布见习岗位;
(二)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
(三)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见习人员投诉较多且未及时纠正的等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大力宣传就业见习政策以及见习后成功就业创业的毕业生等青年典型,及时推广就业见习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积极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管理规范、成效好的见习单位典型,促进更多毕业生等青年通过见习实现就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对有关规定及流程等进行细化。有关细则应报省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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