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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制造业创新重要金字招牌,皖川鄂湘陕苏六省构建省→国家梯度培育体系,要求申报主体一般需先取得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资质,稳定运营满 3 年,拥有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团队。适合装备、消费品、新材料等制造企业申报,赋能产品创新与产业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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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壮大工业设计经营主体,培育具有国际水准的工业设计中心,促进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主要为工业发展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在工业设计
基础条件、创新能力、成果应用、价值创造等方面较为突出的工业设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
(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工业企业等单位专门设立,具有独立运行机制、固定办公场所、专业设计团队和设计费用投入,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内设部门或独立分支机构。
( 二)工业设计企业:面向市场和社会需求, 以工业设计专业服务和公共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机构。
第三条 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推荐、动态管理,按照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程序开展。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分为国内领先的工业设计中心(优秀级)
和具有国际水准的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两个级别。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 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各级开展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鼓励中央企业集团建设各具特色的工业设计中心。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工业设计中心,需满足《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见附件) 中优秀级的基本要求,各类指标表
现良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 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 二)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或是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单位。
( 三)有稳定的行业服务方向和应用实践,开展相关领域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截至到申报日期),具备较强的工业设计基础和设计服务能力,经营状况良好,有代表性设计创新成果,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环保、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发生较重大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重
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过程监督
第六条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 “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工业设计中心(优秀级)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按企业申报、组织推荐、资格审查、评审核查、研究审定等环节开展,并同步确定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培育对象。
( 一)企业申报。 申报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提出申请,提交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二)组织推荐。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根据《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工业设计中心(优秀级)推荐名单,在推荐名单基础上提出列为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培育对象的建议名单,将名单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组织被推荐的申报单位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主动发现机制,鼓励表现突出的工业设计机构参与申报。
( 三)资格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完整性等情况开展审查。
( 四)评审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行业领域,根据《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等工作,形成工业设计中心(优秀级)名单和工业设
计中心(卓越级)培育对象名单的建议。
( 五)研究审定。评审结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审定后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优秀级)和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培育对象。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从稳定运营两年以上、满足《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中卓越级基本要求的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培育对象中升级认定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按评估核查、研究公示等环节开展。
( 一)评估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工作,形成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名单建议。
( 二)研究公示。评估结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审定后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加强对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中涉及的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明确遵规守纪、专业能力、履职尽责、公正廉洁、诚信保密等方面要求,认定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育支持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工业设计中心围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积极
参与设计能力提升、产业生态构建。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供精准支持。依托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资源,加强设计人才培养,推动重大原创突破。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为工业设计中心提供信息咨询、设计推广、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供需对接等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健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认定、管理等工作机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指标应参考《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 “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 30%,认定情况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省级主管部门加强对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工业设计中心应每年在指定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应接受复核,提交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材料,报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通过复核的有效期延长四年。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设计中心退出机制,具有下列情形的,撤销认定资格。
(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撤销;此类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 二)对于存在数据造假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较重大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撤销;此类单位四年内不得再申报。
被撤销的工业设计中心(优秀级)若为工业设计中心(卓越级)培育对象的,培育资格同步撤销。
第十六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所在单位或工业设计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告。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对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组织审核,提出保留或撤销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工信部产业〔2018〕123 号)同时废止, 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本办法复核。
本次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面向安徽、四川、湖北、湖南、陕西、江苏多省份制造企业,采用梯度培育机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申报国家级的重要前置条件。该资质不仅是国家级创新名片,各省配套资金、品牌、产业资源加持,企业可对照管理办法,评估设计团队、研发投入、设计成果,尽早开展培育规划与材料筹备,把握申报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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