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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明确支持赛道!安徽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要求程序,红色、乡村、智慧旅游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文字:[大][中][小] 2026/10/16    浏览次数:24    

本次征求意见稿划定旅发基金五大支持领域,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文旅宣传推介,扶持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康养、智慧旅游等新业态,支持文旅消费监测提升。资金不可以用于人员工资、罚款赞助、展会论坛等支出,项目避免和其他中央财政资金重复支持。对国家文化公园、革命老区、脱贫地区给予资金倾斜,文章梳理资金使用边界与重点扶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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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旅游发展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财教〔2024〕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是中央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旅游业发展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任分工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财会监督等。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督促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三)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督促项目实施,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五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优化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场所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完善多语种标识,强化旅游应急救援服务和旅游惠民便民服务。

(二)旅游宣传推广。包括宣传推介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和街区,以及公益旅游等专项宣传推广和旅游宣传品制作等。

(三)旅游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包括支持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支持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冰雪旅游、康养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业态发展,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和旅游业产业创新等。

(四)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包括与旅游消费相关的数据监测分析、公共服务提升等。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发展重点项目。

第七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于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相关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直接补助企业。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安排项目应避免与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交叉重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和管理旅发基金项目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将纳入项目库作为安排资金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项目库按照“动态管理、滚动储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项目征集和入库评审。入库项目有效期为三年,到期自动退出。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统筹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支持项目清单、补助金额和绩效目标,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二十日内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抄送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统筹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对国家文化公园等国家重点推进、跨区域打造的特色旅游项目建设予以支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和自有财力,推进落实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相关任务。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强化预算执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严格按照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安排使用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支出额度和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将当年项目预算申报与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相结合,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快预算执行,并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六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旅发基金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绩效管理,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执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旅发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发基金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强化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中央旅发基金转移支付资金全流程管理,资金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监管原则,支持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文旅宣传推广、文旅融合业态发展、旅游消费促进等方向,明确资金不得直接补助企业,并设置支出负面清单。项目入库是资金支持前置条件,项目库动态滚动管理,入库项目有效期 3 年;资金分配向国家文化公园、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倾斜。办法明确省市县财政、文旅部门分工,项目调整需省级审批,资金原则当年执行完毕,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督问责。各地文旅相关单位可对照支持范围,提前谋划储备符合要求的文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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