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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汉滨省级县域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注意,新管理细则已经出台。项目必须入库储备、手续齐全,实施不能随意变更内容;完工先行业初验,再申请区级竣工验收;专款专用,结余资金退回统筹,绩效评价结果会作为以后申报的重要依据,违规申报、挪用资金会被追缴资金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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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陕财办建〔2024〕78号)和《省级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县域部分)项目管理办法》(陕发改县域〔2025〕18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下达,由汉滨区组织申报、实施和监管的所有县域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强化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发改局职责
区发改局是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年度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征集、初审、储备和上报。
(二)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进行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按程序变更调整。
(四)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区县域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汇总形成区级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条 区财政局职责
区财政局是县域专项资金的预算与支付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和下达。
(二)监督跟踪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会同区发改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审计局职责
区审计局是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县域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竣工决算等情况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二)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区政府要求,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本细则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外,对县域专项资金项目承担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的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项目监督管理的五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本行业(或辖区)项目申报,主动通知、指导项目单位,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开展现场核查。
(二)对主管领域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生产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三)项目完工后,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应依据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复要求,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合规性、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及技术性能等进行审查。根据初步验收结果,督促项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及时指导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四)参与由区发改局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五)对本行业(或辖区)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审核汇总后报送区发改局。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法人)是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申报要求如实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负责,不得擅自变更。
(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四)自觉接受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各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储备
第九条 项目储备
所有拟申请县域专项资金的项目,均须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申报。
第十条 入库审核
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提交项目资料。区发改局定期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投向是否符合规定、项目是否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要求、前期手续(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稳评、节能等)是否齐备、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年度申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年度申报通知后,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从已推送至省级储备库的项目中,筛选符合当年支持方向、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重大项目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通过后按程序上报。
拟申报项目中,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规定范围,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大额财政配套、重大调整事项的,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不属于目录但属重大项目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章资金下达、拨付与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
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本级财政配套资金,通过一事一议的流程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按照区政府批示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函〔2021〕221号)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与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须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严禁滞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验收。
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退回,由区发改局按程序统筹调整使用。
第五章项目实施、监测与调整
第十五条 日常调度与监测
区发改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项目建设实施、投资完成、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月度调度和在线监测。对未按时开工、进度滞后、资金使用率低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和监管结果信息,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
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内容调整: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实施地点、规模、标准和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按程序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项目无法实施:因项目单位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计划开工日期3个月未开工,或超过计划完工日期3个月未完工的,由区发改局提出项目调整方案,报市发改委审核;经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程序实施。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完工管理
第十八条 完工报告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准备完工材料,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
完工材料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并附第三方出具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完工材料后,应据此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九条 初步验收组织与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意见》应明确项目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是否符合行业标准与规范、是否同意转入竣工验收程序等结论。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验收合格意见》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向区发改局正式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完工材料及《初步验收合格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组织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行业部门及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验收内容与决策
竣工验收应在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及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核查并形成最终结论:
(一)项目建设程序的合法性;
(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竣工决算的准确性;
(三)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
(四)项目档案的完整规范性。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果与资产移交
验收合格后,由区发改局出具竣工验收意见。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由区发改局出具整改意见书,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首次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资金,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复验仍不合格且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按审计结论和合同约定处理,违规使用资金依法追回。
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全过程绩效管理
建立贯穿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绩效管理体系。
(一)事前评估:申报项目须设置清晰、可衡量的绩效目标。
(二)事中监控:项目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及时纠偏。
(三)事后评价:项目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开展绩效自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行业(或辖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后,按照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区发改局;未明确规定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四)区级汇总:区发改局审核汇总后,形成区级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监管以及今后项目申报推荐和区级储备库入库时优先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管理规范的项目主管部门,由区发改局提请区政府予以表扬。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项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责令限期整改。项目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或督促整改不力的,由区发改局报请区政府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监督问责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存在擅自变更、挤占挪用资金、进度严重滞后、验收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采取约谈、工作提示、内部通报、发送整改函、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整改完成经核查已纠正的,应当及时恢复资金拨付。
项目单位存在虚报、重复申报、挪用、验收造假等情形的,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后,区财政局可暂停拨付后续资金,对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缴;涉及审计、招投标等领域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项目单位拒不整改、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或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回违规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上级文件对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是汉滨区省级县域专项资金项目的核心操作文件,全程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开展调度。项目单位重点把握前置入库、前期手续、禁止擅自变更、初验 + 竣工验收两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绩效自评等关键节点,规范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影响后续入库和申报,虚报、挤占挪用、验收造假等行为有明确的暂停拨付、追缴、移送追责条款,项目实施全过程留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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