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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前关注!武汉低空经济条例草案怎么看?低空基础设施、飞行服务平台、应用场景与合规要求梳理
看到武汉低空经济条例草案,却不清楚它是不是已经生效、有没有申报截止时间、企业能拿到什么支持?先明确:您看到的是草案,附则施行日期为“XX年X月X日”,尚未确定;草案未列申报条件、截止时间和奖补金额。本文重点梳理草案中的产业方向、基础设施、飞行服务、应用场景和安全合规要求,帮助企业提前判断关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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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低空飞行活动安全,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第三条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场景牵引、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低空经济发展与安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基础设施建设、空域划设、服务保障、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特色、资源禀赋条件等,建立健全低空经济促进发展工作机制,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工作,组织实施低空经济重大项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低空起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综合立体交通融合发展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组织推进低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低空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违法犯罪行为,并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飞行行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教育、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园林和林业、金融管理、数据、投资促进、气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设立由航空航天、动力、遥感、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发挥专家对低空经济涉及技术、政策、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本市鼓励依法成立低空经济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组织,相关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服务,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低空飞行活动的认可度、接受度和参与度。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武汉都市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城市在低空经济领域的工作协作,推进跨区域低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应用场景开放、城际低空航线培育、产业链供应链协作以及低空赛事等交流活动,促进区域低空经济融合发展。
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山区等区根据本区域发展特色,围绕产业协作、技术创新、检验检测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气象、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结合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市级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域统筹、各区协同、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推动建设和运营下列低空基础设施:
(一)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
(二)低空飞行起降和中转场所、货物装卸场所、载人飞行器候乘场所、航空器保养维修及储能补能场所等低空起降基础设施;
(三)低空通信、导航、监视等低空信息基础设施;
(四)低空气象监测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低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低空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以数据底座为支撑,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统筹建设具备低空信息汇聚、低空飞行服务、低空运行管理、低空设施设备管理和低空安全监管等功能的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数据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汇聚低空空域、三维空间地理、飞行活动、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等数据,依托高精度低空空域时空信息格网,构建本市低空数据底座,为低空飞行管理服务提供数字化基础支撑。
第十三条 鼓励在符合条件的交通枢纽、产业园区、邮政网点、医疗卫生机构、高层建筑、文体商业旅游场所、长江汉江等重要岸线、重要湖泊等场所,合理布局低空飞行相关基础设施。鼓励同步建设上层低空航空器起降停放设施与下层机动车停放设施,实现空间复合利用。
鼓励根据城市更新相关规划,统筹利用城市更新空间资源,在更新片区合理布局低空飞行相关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高层建筑集中区域、大型商业综合体、重点林区等场所,建设用于警务活动、消防救援和应急处置的低空航空器临时起降设施。
第十五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维护保养,保障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六条 本市低空空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范围进行使用和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共同推进低空空域和航线分类划设。
第十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市低空智能网联系统,组织建设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与省低空飞行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等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管理系统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并确保接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空域及低空航路查询、飞行申报和辅助审批、飞行情报、飞行告警、气象情报等服务。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依规需要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报,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提供飞行活动申请指导和协助服务,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飞行管制部门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气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产业促进
第二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政策,支持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发展,壮大低空航空器整机、器材及零部件、材料等低空制造业,培育生产作业、公共服务、运输、消费等低空运营业,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技术与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服务业,优化检验检测、人才教育、金融等低空配套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低空经济与光电子信息、商业航天、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北斗应用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向低空经济领域兼容转产。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气象等主管部门,建立市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围绕航空与新能源动力系统、飞行控制、光电感知与智能避障、通信导航、低空网络与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建设低空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创新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增强低空经济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低空航空器补能维修、低空航空器报废拆解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等专业化服务,拓展低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推动在本市设立低空航空器综合应用检验检测基地、适航审定类机构、专业性第三方适航审定技术支持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提供低空航空器测试、适航验证和试验试飞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金融管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定制化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开设低空经济领域相关学科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低空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研发制造、低空飞行、低空服务与保障等专业人才。
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围绕低空航空器驾驶开展培训服务。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原则,推广“一网统飞”智能城市服务模式,围绕低空生产作业、低空运输、低空消费、公共治理等领域,培育丰富多元的低空应用场景。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生态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河湖长制巡查、防汛排涝、水情险情监测、气象探测等活动中的应用。
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交通综合执法、治安巡查、安全保卫、自然资源调查和测绘、违建取证、建筑垃圾巡查等活动中的应用。
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低空航空器在医疗救护、医疗配送、医疗转运等活动中的应用。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火灾现场侦察、高层灭火作业、灾害现场搜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低空航空器在病虫害防治、农情灾情监测、播种施肥投饵等农业生产作业活动中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低空物流与综合交通运输、邮政快递、商贸流通体系融合发展,推进低空航空器在城际、农村、交通枢纽、港口体系等开展货物运输、货物多式联运、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企业开发低空观光旅游、低空飞行表演与培训、航拍航摄等低空文旅消费产品,支持企业依托重大节会,有序推进无人机集群编队表演、低空赛事、低空体育运动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推动市内、城际等低空载人交通应用场景培育,探索发展空中通勤、城际飞行、交通联程接驳等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常态化低空飞行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化队伍建设,保障专项经费和装备。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低空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操控员身份识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低空航空器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改装、飞行培训等活动以及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三十七条 低空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
低空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完善产品质量闭环追溯与缺陷产品召回机制。
第三十八条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低空航空器及操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出行前检查,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低空飞行活动出现飞行异常情况时,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处置并报告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导致发生飞行安全问题的,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航空器飞行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市低空安全监管平台,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侦测、反制能力建设,推进重点区域、重点目标低空航空器安全防范体系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不得以非法方式干扰、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正常飞行。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安全可靠运行。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不得采集关系国家安全的数据。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关系国家安全的数据泄露、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网信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区域、时段的噪声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执行消防救援、医疗急救、抢险救灾、警务执法等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任务所产生的必要声音除外。
第四十四条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覆盖低空经济全产业链的保险产品,成立低空经济领域的保险合作组织,推广低空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示范产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低空经济涉及产业链定位、基础设施、飞行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数据安全和飞行安全合规等多方面内容,草案阶段提前梳理有助于后续对接正式政策和配套措施。若您不确定企业适合关注制造、运营、信息服务还是配套服务方向,欢迎联系:15855157003(微信同号),免费获取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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