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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一强最高50万、公共服务平台最高100万!湖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方向与申报路径
看到“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却不确定现在能不能报、自己属于“三新一强”还是公共服务平台方向、最高50万和100万是不是直接给、申报截止时间在哪里?先明确:您看到的是管理办法,年度申报通知由省经信厅每年初印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评审确定,不是先到先得。本文把支持范围、资金红线、绩效要求和提前准备方向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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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小企业发展科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市县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会同省经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经信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项目申报、审核、推荐,资金下达后的拨付,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并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采取竞争评选方式,对实施“三新”(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一强”(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单个或多个方面推进计划的中小企业,按照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成功创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的,按照平台(基地)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和线下服务拓展等工作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采用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省经信厅根据工作实际,依照本办法于每年初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方式、申报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并通过公开发布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经信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按竞争性分配原则进行综合评估,在年初预算批复的专项资金额度内,合理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经信厅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库,常态化进行项目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资金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由省经信厅设置,区域绩效目标由市(州)经信部门组织制定,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并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按照“谁负责项目监管、谁落实绩效目标”的原则,省经信厅统筹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省经信厅适时会同市(州)经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专项核查。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政策调整和优化完善的重要依据。省经信厅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各市(州)经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经信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如发现资金申报、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实施效力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到期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开展政策评价。《省财政厅 省经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涉及“三新一强”方向梳理、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成效证明、绩效目标设计、项目库储备和年度通知跟踪等多方面准备,提前规划比临时补材料更稳妥。若您不确定企业适合关注哪个支持方向、如何设计绩效目标,欢迎联系:15855157003(微信同号),免费获取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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