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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破解 “重建设、轻管护” 难题。文件厘清市、县、镇、村四级责任分工,明确灌排沟渠、田间道路、输配电设备等设施管护标准,推行月度巡查、年度专项检修、质量保修三位一体运维制度。政策打通多元筹资渠道,允许县级设立管护资金池,管护资金仅限用于劳务、材料、维修等直接支出。项目全程闭环监管,管护考核结果直接与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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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机制,保障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挥应有效益,持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51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明确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主体、职责、内容、标准、方式、资金保障及监督考核,构建“建管并重、权责明晰、保障有力、长效运行”的管护机制,推动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核心效能,夯实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基础。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标识标志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持续满足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发展需求。
第四条 管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工程设施管护机制。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工程设施管护责任感,引导和鼓励受益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二章管护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实行“市级监管、县级主责、镇(街道)落实、管护主体日常维护”分级负责机制,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结合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推动管护机制创新、管护制度完善、管护能力提升;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时,须审查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机制建立情况;在竣工验收时,对县级提交的管护主体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域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负主体责任。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域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制度;在项目实施前,按照一项目一办法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管护标准;组织开展资产登记与移交工作,建立完整项目资产台账;多渠道统筹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经费,规范经费审核、拨付与使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维护,检查工程设施运行状况;协调处置跨区域农田管护纠纷、重大设施损毁、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等复杂事项;对辖区内管护工作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专业技术指导和业务技能培训,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防止“非粮化”。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协同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的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电力部门负责指导农田输配电工程设施的安全管护和技术服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护资金的保障、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流程。
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将建成且符合要求的高标准农田及时按要求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纳入“田长制”管理内容。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县级管护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镇级管护实施方案,明确网格包保责任;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日常巡查管控,及时制止侵占农田、损毁管护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村级管护责任落实,对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与奖惩;开展高标准农田管护政策宣传,引导村级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农户主动参与管护,按时报送管护台账、整改情况等工作资料。
第九条 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条 资产移交应当坚持建成项目全覆盖、建设内容全覆盖,对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要应交尽交、应管尽管、应护尽护。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组织项目业主单位分村分组形成工程设施设备清单和图纸,并会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项目区土地所有者,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管护主体一般由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所有权者承担,负责日常巡查、维修、养护,落实管护人员。鼓励管护主体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管护主体可结合当地实际和土地流转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高标准农田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鼓励规模化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流转主体承担;其他高标准农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受益农户共同承担,可采取分户、分片管护,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护。跨镇(街道)、村(社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按就近便利原则分段管理或委托主要受益主体统一管理。村级田长应当协助镇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及耕地生产配套设施的后期管护。
第十三条 鼓励管护主体等因地制宜推广专业托管、村集体自管、农户联管等务实管用的方式,探索创新物业化、社会化管护及管护保险机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管护,支持推行工程质量与管护保险。
第十四条 管护同步落实耕地用途管控要求,确保高标准农田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损毁设施、弃耕抛荒。
第三章管护标准与方式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田(土)埂、护坡无垮塌、沉降、破损;水田田面平整,地块无石块、建渣等杂物,不影响耕作;地块耕作层土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需求。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小型水源、排灌渠道、渠系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工程无损毁,正常运行;排灌渠无淤堵,输水畅通。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及路肩、下(跨)田(土)无垮塌、沉降、破损,能够保障农机正常通行,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无损毁,有效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等。
(六)其他工程。工程标识牌、警示标志以及项目公示牌等完好。其他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采取“日常维护+专项维护+质量保修”方式:
(一)日常维护:管护主体结合“田长制”工作,每月开展巡查,春耕备耕、汛期加密频次,及时处置小型隐患,规范做好巡查记录处置台账。
(二)专项维护: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1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整修。
(三)质量保修: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缺陷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整改修缮。
第十七条 人为损坏遵循“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方修复并承担费用;拒不修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毁的,镇(街道)及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协调处置。
第四章管护经费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引导、多元渠道协同”的管护资金保障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鼓励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年均管护经费投入指导标准。
(一)市级结合高标准农田保有规模等情况,统筹安排一定管护资金。
(二)各区(市)县应承担管护资金等主要保障责任,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通过年度预算、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省市县结余资金、激励资金渠道,安排管护资金,建立稳定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投入机制。
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县级建设资金中,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县级投入1.5%的比例提取管护资金,建立管护资金池。具体办法由区(市)县按照因地制宜、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不得挤占项目实际建设需要的资金。
(三)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安排资金用于日常管护与应急维修。
(四)管护资金可从设施使用收益、土地流转增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或通过村集体投入、经营主体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优化管护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使用、核算等流程。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小额日常管护费用审批可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区(市)县探索采用奖补等方式,将市、县两级日常管护资金下达到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组织开展简易的工程设施日常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修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管护保险费、管护劳务报酬以及委托服务费等支出。财政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坚决防止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全市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推动责任、资金、人员“三落实”。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设立公开监督渠道,掌握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建立问题发现、反馈、整改的闭环处置机制,指导镇(街道)及管护主体加强经常性检查,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管护主体的管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定期开展巡查核查,督促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规范填写管护台账,及时上报管护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设施信息化管理,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提高管护效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项目区及时公示管护主体、管护人员、管护内容等信息,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问题回应机制,接到群众信访、电话、网络反映的问题,应记录在案,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将考核评价区(市)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结果纳入区县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市级管护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及其他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11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次细则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项目申报划定了清晰标准,各区市县可依托政策稳定筹措运维经费,规范项目申报、资金拨付与验收流程。申报单位要严格对照管护内容、运维模式、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实施方案,完善资产台账与巡查制度,杜绝资金挤占挪用。提前落实管护主体与网格责任,做好项目前期摸排,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顺利争取财政管护补助,筑牢粮食生产设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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